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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0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理细则

第五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者行为,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有罪、处以罚金但没有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送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持器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 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医疗费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包括劳动课、实习课、实验课等)累计达到:

(一) 5 至 9 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 10 至 19 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20 至 29 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30 至 39 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40 至 49 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50 课时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 学校机密、 印章、档案 者,给予 记过以上 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者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参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资或者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社会风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未造成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四)在学习成绩评定、评奖、申请助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等方面,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相应资格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在校园内行为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活动以及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观看、复制、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未经允许从事商业活动者,除代为保管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使用大功率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代为保管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易然、易爆器具烧水做饭者,除代为保管其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由于焚烧物品、抽烟、点蜡烛以及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引发火灾者,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从重处罚;

(六)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九)擅自校外租房居住或者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留宿异性者以及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用自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酗酒滋事按相关处分条款从重处罚;

(三)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谎报火警、匪警或者医疗救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阻碍、干扰学校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及危爆物品者,除代为保管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敲诈勒索、抢劫(夺)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非法组织集会、游行、静坐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 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总分数的 5-20 分;情节严重 , 态度恶劣的 , 视为严重违纪 , 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 ,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者 , 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

( 一 ) 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 二 ) 违反规定,携带寻呼机、手机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 三 ) 不按规定放置携带的书籍、稿纸、笔记本等物品;

( 四 ) 在开考铃声响起之前开始答卷;

( 五 ) 在考试中喧哗吵闹,影响他人答题;

( 六 )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

( 七 ) 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题,不按时交卷;

( 八 )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 九 ) 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以考试舞弊论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 , 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

( 一 ) 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书籍或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 二 ) 开考后,发现在考桌上、在书写工具或身体有关部位上有夹带;

( 三 ) 考试中互传纸条,或交换试卷;

( 四 ) 考试中交头接耳,或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信息;

( 五 ) 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 六 ) 考试中利用寻呼机、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 七 ) 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 八 ) 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 九 ) 偷窃考卷。

第十八条 在补考中舞弊的 ,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法规和《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上网管理办法》,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按照《武汉商贸职业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为学工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或者主动协助学工处调查,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院(系)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院 ( 系 ) 处理逾期 , 将由学工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工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者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学工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工处,由学工处对意见进行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工处,由学工处对意见进行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属于思想品德以及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一般性质的学生违纪案件,由各院(系)负责调查,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属于治安管理等方面案情复杂或者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院(系)密切配合。负责调查学生违纪情况的部门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工处,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学工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跨学院的一般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处负责组织调查,学生所在院(系)的分管领导、学工干事、班主任参加,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应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学生的违纪或者违法行为未经查实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学生的声誉 .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院(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时,必须在处分决定书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拒绝在处分文件上签字或者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达学生本人,以学校公布之日起计算工作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进步明显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者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应当在申诉期满后或者经复查维持决定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滞留学校者,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安排专人送回原籍,户口和档案寄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理,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内不享受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受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处分”均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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