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二条 奖励的形式为以授予荣誉称号为主的精神奖励和以奖学金为主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奖励种类设置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优秀新生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
(六)单项奖学金;
(七)三好学生;
(八)优秀学生干部;
(九)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十)优秀毕业生;
(十一)优秀班集体。
前三项奖学金评见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生获得规定的各项奖励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爱自然,热爱人类,热爱科学、热爱生活;
(三)诚实守信,仁厚善良,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勤学好问;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未受到过任何违纪处分。
第二章 学生奖励的评定办法及条件
第五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成绩优秀。高考换算成绩在我校录取的文科或理科新生中,居所当年进入我校就读的新生文科或理科的前十名;
2、进校后表现好。军训和上课出勤率均在95%以上。
(二)评选比例:
优秀新生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按获奖人数的20﹪评选;
二等奖学金按获奖人数的40﹪评选;
三等奖学金按获奖人数的40﹪评选。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
二等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
三等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件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综合测评为优,且在本院系同年级位居前列;
2、德育测评为优;
3、每学期考试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二)评选比例: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 。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按获奖人数的20﹪评选;
二等奖学金按获奖人数的40﹪评选;
三等奖学金按获奖人数的40﹪评选。
(三)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800元;
二等奖学金标准为600元;
三等奖学金标准为400元。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单项奖学金奖励(不与奖学金重复评选):
1、科研成果奖:获市、省、国家级科研成果、发明奖或专业技能型比赛奖,分别给予一等奖80元、100元、120元奖励;二等奖60元、80元、100元奖励;三等奖40元、60元、80元奖励。
2、文化艺术活动奖学金:参加市、省、国家组织的文艺类比赛取得名次的(鼓励奖除外),分别给予60元、80元、100元奖励。
3、体育活动奖学金:参加市、省、国家组织的体育竞赛获得名次者,分别给予60元、80元、100元奖励。打破校运动会记录,给予50元奖励。
4、社会实践活动奖学金:在社会实践中勇于探索,取得较好成果,被学校批准获社会实践活动奖学金者,给予100元奖励。
5、发明奖学金:每学年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在校学生人数进行一次统计,并根据发明的具体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获得发明专利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将专利证书及副本(影印本)交教务处备案,并填写《发明奖学金申请表》,经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发证书和奖金。
6、创作奖学金:每年对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文章的学生给予创作奖,分设一、二、三等奖。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将作品正本及副本(影印本)交学工处备案,并填写《创作奖学金申请表》。经校主管领导审批核准后,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国家级刊物给予一等奖,奖励1000元;省部级刊物给予二等奖,奖励500元;一般刊物给予三等奖,奖励100元。
7、有重大发明及特殊贡献者,可另行申报。
第八条 特别奖学金
1、国际文化奖学金: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国际文化奖学金的评选,激励学生成为文化底蕴浓厚的国际化人才。国际文化奖学金设一、二、三奖,分别奖励1000元、 600元、300元。
2、诺贝尔计划奖学金:为了鼓励培养创造型人才,力求实现中国大陆人获诺贝尔奖零的突破,本校特设此奖,并分为骏马奖和伯乐奖。凡从我校毕业的学生,无论是何年获得诺贝尔奖,我校将授予其骏马奖,对当年培养该生的导师和举荐者授予伯乐奖,同时以与诺贝尔奖金相同的数额奖励该生和当年培养该生的导师和举荐者。
第九条 三好学生
(一)校三好学生 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综合测评成绩为优且在本院系同年级位居前列;
2、德育测评为优;
3、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4、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5、 二年级学生应当通过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专业的学生应当通过国家CET—4级考试。
(二)院系三好学生 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且在同年级位居前列;
2、德育测评为优;
3、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者班级前三名;
4、单科成绩不低于68分;
5、 二年级学生应当通过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专业的学生应当通过国家CET—4级考试。
(三)评选比例:校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0% ,院系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占院系学生总数的10%。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
1、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工作踏实,成绩突出,有一定的威信和号召力;
2、综合测评成绩为优且在本院系同年级位居前列;
3、德育测评为优;
4、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5、体育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
6、通过当年所在专业应当达标的等级考试。
(二)院系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工作踏实、成绩突出,有一定的威信和号召力;
2、综合测评成绩为优且在本院系同年级位居前列;
3、德育测评为优;
4、本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或者班级前三名;
5、体育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
(三)评选比例: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院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 。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一)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训中、配合学校中心工作的大型活动中或服务社会的志愿者行动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测评为优。
(二)评选比例:占参与活动人数的10% ;
(三)评选办法: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分管院系负责评定;由学工处汇总报学校审批表彰。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
(一)优秀毕业生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综合测评成绩为优;
2、德育测评为优;
3、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学课程无补考记录;
4、曾获得过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5、毕业设计或者论文成绩优秀。
(二)评选比例:占毕业生总数的15% 。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除应当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一个团结一致、积极工作、联系同学、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班委会、团支部;
2、班级学风好,全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率90%以上,上课出勤率在95%以上,考试和测验无舞弊现象;
3、开展文体活动,全班同学体育达标人数在90%以上;
4、卫生考核、宿舍内务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为院系考评同年级班级的前三名。
(二)评选比例: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占全校班级总数的10%,院系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占院系班级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各类评优的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中止奖学金的发放:
1、退学试读者;
2、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者保留学籍者;
3、拒绝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安排的集体活动者;
4、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5、故意损坏学校公物和设施者;
6、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并且屡教不改者;
7、男女生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
8、有酗酒记录者;
9、在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抽烟者;
10、有无故夜不归宿记录者。
第十五条 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评选工作在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指导下,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学工处作为学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报批工作;
(二)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控制比例;
(三)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工作在班主任指导下,按照本人申请与班委会推荐相结合产生候选人名单,由院系评议并公示,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四)各类评优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评选,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学校对荣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统一印制的登记表,将获奖情况登记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公示或者已评出的各种奖项,如出现情况不符者,学生有权向学校反映。经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评选条件者取消荣誉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根据《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