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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8-1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1 号令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或者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缓缴学费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 学习 和考核 , 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或者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依据评审意见和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学生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学校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不及格的,该课程必须重修。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 必须办理缓考手续 ,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者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经课程所属院系认定,确已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当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根据《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二年制各专业要求修习 60-80 学分,三年制各专业要求修习 100-120 学分 ,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修业期,但累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两年,延长的修业期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计算学分;技能训练课除按实训周数计算学分外,按获得技能等级证书计算追加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 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学生转专业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二十六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本人提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累计超过二年视为自动退学。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 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应当尽早离校。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修业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的两年而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学年内实际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课程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其所交费用的退还标准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回校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院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由团委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上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住宿应当遵守《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具体办法由《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予以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武汉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两周,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七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的学生管理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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